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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广工作任重道远

行业动态 | 2017-01-20 14:46:27 | 阅读次数:

摘要 : 新闻背景:自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已走过了20年的历程,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至目前

   新闻背景:自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已走过了20年的历程,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家高级法院、95家中级法院和104家基层法院先后开展了试点工作。广州专利注册公司了解到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从多个方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是指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目前,我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已有2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年的试点经验使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优势得到显现。比如,“三合一”工作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有利于建设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有利于提高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笔者认为,该举措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管辖问题、标的额问题等仍有待解决。

  “三合一”面临诸多挑战

  基层法院在管辖方面存在可以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不能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矛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大部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全国只有很少的基层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案件),大部分基层法院没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这些基层法院缺乏知识产权民事法律知识的储备和审判经验,基层法院可以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不能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存在矛盾。

  广专利注册公司认为,除了基层法院外,中级法院在管辖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大部分中级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对一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具有二审管辖权,管辖层级不一致。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层级提高的理由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涉及的知识范围更广,但这种制度打乱了司法管辖的正常体系。

  我国著作权法和修订之前的商标法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为50万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基层法院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时将标的额限定在50万元以下。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修改草案均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100万元。上述法定赔偿额包含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那么,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还是中级法院管辖,完全取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而不取决于案件事实,给原告留下了提升审级的空档,使得审级制度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中级法院辖区内没有基层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可以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统一管辖,也可以由中级法院提级管辖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如果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均能指定一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就很好地解决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但这些基层法院依然存在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分离问题。中级法院提级管辖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作为一项临时措施未尝不可,如果长期实行则违背了管辖制度的设计目的。同样,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也存在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分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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