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变更)
正穗每日商标疑难解答:商标使用许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商标使用许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商标使用许可需要注意: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根据有关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主要是为了方便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管理,规范商标许可使用市场,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情况,要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了解商标许可使用真实情况,以选择消费商品。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在商标被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来源。为此,商标法要求商标注册人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以防止被许可人商品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基于同样的原因,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在商标被许可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来源。对此,消费者应当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即使不同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有相同的质量,但商品来源确实不同,对于商标的区別功能有所损害。基于此,也要求被许可人标明其名称和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未备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那么虽然甲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乙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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